20080609转贴:偷逃道路通行费,用刑法制裁不合适绍兴车友会
中国保险报载文:
偷逃道路通行费,用刑法制裁不合适
□刘香梅
6月2日,昆明破获“4·18”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系列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这是今年云南将偷逃过路费行为列为刑事犯罪以来的首例案件。按规定,偷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6月3日《生活新报》)
云南省对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进行刑事制裁合适吗?
云南省对偷逃过路费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是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3条:“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这就是说,云南省《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扩大了诈骗罪的适用范畴,是一种刑事立法行为,这无疑违背《立法法》,是一件超越其立法根限的违法的法律文件,没有法律效力。
云南省出台这样的文件,是为了打击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的利益。但现在许多地方出现越来越多的偷逃通行费行为,与现在高速公路的不合理存在直接相关。公路本来应当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但现在却几乎全部将公路建立在收费的基础上,以至于车辆出了城市,不走收费公路将寸步难行。据了解,全世界有收费公路10万公里,90%在中国。而这些收费公路大多都是承包性质的收费,成为一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量收费公路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加大了工业企业及运输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产品的成本,最终增加了大众的负担。
现在出台措施保护收费公路的利益,其实就是在保护部分高速公路的投资者的利益,而不完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些不当设置和超期收费的收费站,都越来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相背离,因此,打击这种偷逃收费行为,就缺少一定的道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