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耗羡制度
20.清朝的耗羡制度
所谓耗羡,是指补偿实际损失后多出来的盈余。在中国古代官府征收税赋时,会出
现一些耗损,征粮有鼠雀耗,征银重铸大锭后有一定的耗损,称为火耗量。地方官为了
保证足额上交国库,故在征取时向老百姓比定量多征些。多征的银粮无固定数额,多余
的盈余也不上交,支用也无章程。都是地方官的好处了。各级官吏得到期好处,上下默
认,视为成例。
清朝名义上实行俸银制,一品大官俸银180两,九品31.5两,七品45两,有的甚至
只有27.4两。除养家糊口外,还得应付官场应酬,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于是
各级官便纷纷加耗,以得到更多的耗羡,增加了百姓的负担。1717年,河南宜阳等地区
因火耗过重而触发了农民起义。
1723年(雍正元年),根据山西巡抚诺岷建议,将耗率额定收取并提解国库(交省
布政史),除部份填补亏空,留作地方公用外。其余部份分发诸官作养廉之用。养廉银
远较正俸丰厚督抚一、二品大员达15000—30000两银,知县也可得400—2000两。正超过正
常俸银数十倍甚至于数百倍。
养廉银数额虽大,但并未增加人民负担,也未增加朝廷支出,只是把原来巧取滥收
中饱私囊的耗羡在数额限止后,通用正当途径征守,并按公务简繁,开销大小,酬量公
开支付,然后重刑责以清廉。
耗羡归公养廉新法,把澄清吏治和整顿税赋结合起来,使国家和百姓
两头受益,可谓一举数得。故直到雍正晚年,还颇为自诩。这也基本符合历史事实。
读到此处,不由想到当今各级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已大于预算内资金,部门收费以补
充办公,医疗费不足,或增发福利,一些部门暗收不少。有的甚至超过明收。雍正之法
可以参考。